(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一個適當、合理的比例:(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 萬美元(含300 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 萬美元以上至1 000 萬美元(含1 000 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 萬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 萬美元以上至3000 萬美元(含3000 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 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 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 萬美元。
(三)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且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中國合營者可以用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四)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毓赏顿Y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合營企業合同經審批后,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繳資期限延期繳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五)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六)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董事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經營管理機構。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工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投資與合作條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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