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通合伙企業
(一)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相關連接】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協議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資方式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連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二)合伙企業財產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相關推薦:考試吧提醒: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時間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