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6 頁:第二節 合伙業法律制度 |
第 24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43 頁:小結 |
(二)對受托人的法定禁止行為----同公司法(了解)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重要結論(一)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是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在清算的時候是按順序清償,而不是按比例清償。
(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單選題】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持續償債的規定。(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選項A不符合法律規定;(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選項C不符合法律規定;(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出資,則應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選項B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本題只有D選項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論述正確的有( )。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1)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是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2)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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