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一)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相同點
1、注冊資本的概念
二者的注冊資本均為合營各方(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2、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
3、出資方式(P128、P136)
(1)合作各方用于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
(2)合作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業或者合作他方的財產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4、出資期限(P129、P137)
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5、出資額的轉讓(P132、P137)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區別
1、組織形式
(1)合營企業:均為有限責任公司(P133)
(2)合作企業取決于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P137)
2、出資比例
(1)合營企業: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P127)
(2)合作企業取決于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P137)
【解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P133)
(2)合作企業: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P137)
4、收益分配
(1)合營企業(“股權式”企業):合營各方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2)合作企業(“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P139)
【解釋】合作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出資比例取決于法人資格,但所有的合作企業均屬于契約式企業,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
5、投資回收
(1)合營企業: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
(2)合作企業: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P139)
6、經營期限
(1)合營企業: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P134)
(2)合作企業:必須在合同中訂明(P139)
7、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同
(1)合營企業: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P133)
(2)合作企業: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P137)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營企業:4年(P133)
(2)合作企業:不超過3年(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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