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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P87)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P89)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100%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P88)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獨資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4)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的法定要求。
【解釋3】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例題1·單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題3·單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解析】(1)選項AB: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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