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P90)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2008年)
A、投資人死亡,繼承人決定繼承
B、投資人決定解散
C、投資人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
D、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答案】BCD
【解析】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時,才應當解散。
2、清算人(P90)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題·單選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6年)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3、債權申報期限(P90)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P91)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解釋】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P91)
【例題1·單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例題2·多選題】張某于2003年3月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2003年5月,乙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企業應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但乙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4年1月乙企業解散。2006年5月1日,甲公司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遭到張某的拒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因乙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6年1月屆滿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9年1月屆滿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2)選項CD: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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