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9、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不同
(1)相同事項(P133)
①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2)合作企業的特殊事項(P138)
①變更組織形式
②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③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的
【解釋】合作企業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并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
【例題1·單選題】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5年)
A、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B、合作企業均應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C、合作企業的負責人由主管部門任命
D、合作企業總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答案】D
【解析】(1)選項A: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取決于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2)選項B: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3)選項C:合作企業負責人(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并非主管部門任命;(4)選項D: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例題2·單選題】甲企業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董事會。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事項中,無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的是( )。(2007年)
A、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B、合作企業利潤的分配
C、合作企業的解散
D、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
【答案】B
【例題3·判斷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立后,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 )(2009年)
【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立后,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經營管理。
【例題4·判斷題】中外合作者選擇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應當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
【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
【例題5·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規定,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稱合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下稱合作企業)區別的正確表述有( )。
A、合營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而合作企業外方投資比例沒有限制
B、合營企業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
C、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作企業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
D、合營企業在經營期間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資,而合作企業在經營期間內外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答案】BCD
【解析】(1)在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2)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但不是絕對地沒有限制(具體要求由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確定),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
【例題6·多選題】下列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共同特點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二者的中外投資者均可以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B、二者的中外投資者均以其投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C、二者的注冊資本均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中外投資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資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答案】C
【解析】(1)選項A: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2)選項B: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3)選項D:合營企業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作企業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損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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