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清算組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合伙企業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5)合營企業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九、企業名稱
(1)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樣。
十、組織形式比較
第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國有獨資公司 | |
股東人數 |
1人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
注冊資本 |
10萬元 |
3萬元 |
從特殊規定 |
出資期限 |
不允許分期出資 |
20%、2年 |
|
股東會 |
× |
√ |
× |
董事會 |
可以不設 |
小公司可以不設 |
√ |
監事會 |
可以不設 |
小公司可以不設 |
√ |
第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合營經營與合作企業特點的比較
外商投資企業特點比較 |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經營方式不同 |
股權式合營 |
契約式合作 |
組織形式不同 |
中國法人即有限責任公司 |
除法人型企業外也有合伙型企業 |
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
只有依法終止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 |
外國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可先行收回投資 |
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
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營管理機構 |
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可以采取董事會制,也可以采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制 |
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
在毛利潤扣除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的基金后,將凈利潤按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潤,可以采取凈利潤方式、產品分成或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