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不同類型董事會的比較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董事會性質 |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 |
最高權力機構 | |
董事會人數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長 |
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
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
會議頻率 |
每年至少召開2次 |
每年至少召開1次 | |
董事任期 |
不超過3年 |
4年 |
不超過3年 |
會議召開條件 |
過半數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十一、擔保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均涉及關于擔保的規定,考生則可把所有相關考點集中起來掌握,把掌握的基本原理,適時地、恰當地、準確地應用到各種類型的試題中。
1.個人獨資企業當中,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在合伙企業當中,執行合伙事務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在合營企業中,合營企業任何一方都不能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來的設備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能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作擔保。
4.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經理違反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收入歸公司所有。
5.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十二、孳息的處理
1.抵押
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質押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留置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提存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5.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相關推薦:名師指導: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習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