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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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的股權
(一)股東權分類
1.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利益還是涉及到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
2.以股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二)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一)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二)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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