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主要內容
(一)證券發行及其方式
證券發行是符合發行條件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組織,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公眾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資本證券的行為。
證券發行的方式:
(1)上網定價發行。
(2)上網詢價發行。
(3)市值配售發行。
(4)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又稱詢價配售方式。
(二)證券發行的類型
1.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2.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3.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4.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5.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二、股票發行的條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證券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二)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法趴《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二)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四、證券發行的程序
(一)證券發行的核準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準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
3.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4.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五、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1.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2.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條件
(二)基金份額發售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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