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保證
(一) 保證人
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可以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例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為合同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保證人的是( )。(2003年)
A、學校
B、醫院
C、企業
D、殘疾人聯合會
答案:C
(二)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是( )。
A、債務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B、債務人移居國外,但國內有其購買現由親屬居住的住宅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中止執行程序的
D、保證人曾以書面方式向主合同當事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答案:ACD
【例題2】在保證合同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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