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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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5 頁: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
第 11 頁: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
第 16 頁:四、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1)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經營方式自行設置。
(2)外資企業應根據其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并推選出董事長,同時向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相關考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四)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
1.外資企業的期限
(1)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2)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外資企業的終止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1)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破產;(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3.外資企業的清算
(1)外資企業宣告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
(2)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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