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5 頁: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
第 11 頁: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
第 16 頁:四、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
【例題·單選題】外國甲公司擬出資500萬美元在我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其中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乙企業價值200萬美元的資產,且運營該資產。如果該外商投資企業于2008年6月1日取得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的向乙企業支付對價的下列方案中,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是( )。
A.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業一次支付200萬美元
B.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業支付120萬美元,2008年11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
C.2008年12月1日向乙企業支付120萬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
D.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業支付80萬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120萬美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期限。本題情形中:①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②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D選項既沒有在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也沒有在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
(4)低于25%時支付對價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
①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①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②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6)假外資的排除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上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報送文件 |
審批機關為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審批,領取批準證書 |
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批準或不批準 |
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
其他登記 |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登記 |
6.反壟斷審查
應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的情形 |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
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報送并購方案的情形 |
(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
申請審查豁免的情形 |
(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