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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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資格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符合規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自主選擇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以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4)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5)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3.借款人的義務
(1)依法向貸款人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材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2)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予以配合。
(3)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照借款、貸款發放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貸款本息,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入,并采取保全措施。
4.對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2)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
(4)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6)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7)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9)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四)貸款發放程序規則
1.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2.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3.貸款調查。
4.風險評價與貸款審批。
5.簽訂借款合同。
6.貸款發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貸后檢查。
8.貸款歸還。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五)貸款期限規則
1.貸款期限的設定
自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超過10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2.貸款展期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六)貸款利率規則
1.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2.貸款利息的計收
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含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市場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確定;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貸款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3.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査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4.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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