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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答疑(二)
1. 教材第338頁的解析(1)中,“銷售甲產品的銷項稅額=160×17%+11.7×11%”。請問“11.7×11%”應如何理解?此外,11.7應該是含稅價,不轉換為不含稅價再乘以11%嗎?
解答: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交通運輸業被納入到增值稅征稅范圍。題目里說該企業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甲產品的運輸費收入11.7萬元,是不含稅的收入。“11.7×11%”的意思是運輸收入應納的銷項稅額,運輸業的增值稅率為11%。
2. 教材第364頁第15行,“(4)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應如何理解?為何“營改增”試點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旅客運輸勞務的接受者一般是自然人。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難以準確的界定接受勞務的真正對象是企業還是個人。這項不得抵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避免個人消費單據充抵企業進項稅額。
3. 教材第225頁的倒數第2行。“關于付款日期,《票據法》規定了四種形式,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既然付款日期有以上4中可能,請問此處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應如何理解?
解答: 見票即付的匯票,付款人見票日為到期日;定日付款的匯票,到期日為匯票上記載的日期;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取決于見票日和票據上記載的“一定期限”;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取決于出票日期和票據上記載的“一定期限”。
4. 教材第277頁講到了動產質押、第280頁講到了留置。請問,留置和動產質押有何區別?
解答:區別如下:(1)留置是法定擔保,而動產質押卻是約定擔保。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發生法定情形時,債權人即可行使留置權,無須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動產質押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并交付質押財產。(2)從擔保物看,動產質押的財產是主合同標的物之外的當事人協商的動產,而留置物卻是主合同項下的標的物。(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5. 教材第275頁的第20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請問如何理解“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
解答: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立后,又購買了該抵押財產或者兼并了抵押人,此時,抵押權人與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同為一人,也就是“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
6. 教材第379頁第13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法定稅率為20%”。但本頁倒數第3行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針對該類型的單位,到底是按20%還是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答:實際操作時,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定的名義稅率為20%,稅收優惠后的稅率為10%。
7. 教材第380頁倒數第11行,“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請問本句話中的“剩余資產”應該如何理解?因為上一句提到“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所以“剩余資產”就應該是指“股息所得”,為何還可以減除股息所得?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投資方企業從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中,只有“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才確認為股息所得。
8.教材第364頁第1行中說明,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之一,請問為何“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要除外?難道“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無形資產除了包括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外,還包括土地使用權等。轉讓土地使用權是非增值稅的應稅項目。
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當事人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的,應納繳納增值稅。
9.第338頁,解析(1)的第1行中有一項“11.7×11%”,請問為何此處甲產品的送貨運輸費收入的增值稅率為11%?因為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運輸費收入在抵扣進行稅額時,是按7%的比例扣除。所以應該如何區分運輸費收入的增值稅率11%和7%的關系?
解答:要注意的區分的是,運費收入計算銷項稅額,而運費支出抵扣進項稅額,不能混為一談。問題中按7%的抵扣率扣除,針對的納稅人支出的運費,而非收取的運費收入。
關于運費收入計算銷項稅額,要根據“營改增”的規定。由于交通運輸業已經成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了,因此一般納稅人取得運費收入要按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支付運費的納稅人取得對方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滿足了抵扣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抵扣的運費支出的進項稅額,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稅額。如果納稅人支付了運費,但未按規定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了。《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抵扣辦法,在“營改增”之后不再適用了。
10.抽逃出資的幾種情況中包括“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但新《公司法》中對股東出資已經不要求驗資,那這條還包括嗎?
解答:包括。
盡管新《公司法》對一般類型公司股東出資已經不要求驗資了,但對特殊類型的公司,根據特別法的規定,仍實行實繳資本制,仍然要求有驗資。
即使是一般類型的公司,在其年度報告中,對股東認繳、實繳資本仍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怎樣證明實繳?還是要通過驗資手續,只是驗資手續不再是強制性規定了而已。
股東不論何種目的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該筆款項即為公司資本,不能隨意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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