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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答疑(三)
1. 教材第338頁【例6-11】中,【解析】(1)是否有誤?另外,運輸費收入的增值稅在輔導教材中沒有提,但為何在例題中體現?
解答:解析無誤。根據“營改增”法律制度的規定,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取得的運輸費收入應當是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運輸費收入為不含稅收入,交通運輸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
2. 教材第40頁第13行“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此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不同。該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請問教材的敘述是否不妥?
解答: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教材修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尚未修訂,因此按原有規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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