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概述
1.證券交易的概念
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證券持有人依照證券交易規則,將已依法發行的證券轉讓給其他證券投資者的行為。
2.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1)證券交易的標的與主體必須合法。
①發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④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在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發行人發行證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3)以合法方式交易。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屆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4)規范交易服務。首先,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客戶開立賬戶的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二)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同時應聘請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依法進行保薦。
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對股票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決定,對證券交易所的上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1)股票上市的條件。《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證券法》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⑥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同時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①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④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3)股票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喪失法律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應當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債券的交易
(1)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應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上述條件既適用于普通公司債券,也適用于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上市程序。一是申請核準。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核準,并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⑥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二是安排上市。證券交易所核準公司債券上市申請之后,應當及時安排債券上市。上市的時間或日期,通常由證券交易所與申請人在簽訂的上市協議中確定。三是上市公告。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吿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3)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上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3.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②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⑤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①不再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②基金合同期限屆滿;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④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2)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轉讓。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4.持續信息公開
(1)首次信息披露。也稱發行信息披露,是指證券公開發行時對發行人、擬發行的證券以及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進行披露。該類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
(2)持續信息披露。
①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②臨時報告。臨時報告是指在定期報告之外臨時發布的報告。凡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提出臨時報告,披露事件內容,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3)信息的發布與監督
①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程序。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②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和披露程序。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③信息披露的方式。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④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證券交易所依據與上市公司簽訂的上市協議,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
5.禁止的交易行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制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部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行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自己未買賣證券,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的人依此買賣證券的,也屬內幕交易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根據《證券法》以及有關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有以下情形: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④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下列禁止的交易行為: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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