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通過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受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進行的收購。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收購協議的各方應當獲得相應的內部批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釆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釆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如果收購人依照上述規定觸發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能夠遵守前述有關要約收購的規定。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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