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
(一)動產質押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流質條款無效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①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④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⑤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⑥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權利質押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相關鏈接】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基金份額、股權的質押
①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②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知識產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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