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項,并不包括加收罰息或罰款等: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5.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8.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接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相關鏈接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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