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一)技術合同的特殊條款
1.技術合同價格、報酬、費用支付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人門費的方式。
2.職務及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
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二)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即由委托人向研究開發人提供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研究開發人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即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活動、共同承擔開發研究風險、共享研究開發成果。
(三)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四)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科技人員作為受托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保管合同
(一)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但如果當事人對保管費探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餘外。如當事人約定了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如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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