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即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即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8.除前述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二)納稅人的放棄免稅權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
(三)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審批后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審批,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全部或部分返還或退還已納稅款。具體規定如下:
1.銷售自產貨物即征即退: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等。
2.銷售自產貨物即征即退5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等產品。
3.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先征后退。
4.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即征即退:工業企業,且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5.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即征即退。
(四)增值稅的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有關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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