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免稅并退稅
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并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二)免稅但不予退稅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以下貨物免征增值稅(包括但不限于):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6)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7)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下列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三)既不免稅也不退稅(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但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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