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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2)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3年單選題,2013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與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有要約與承諾兩個程序。具體到保險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與保險人承保的過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統一的和公開的,故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意味著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險合同條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由于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保險人同意承保就意味著承諾,因此,保險合同成立。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定一定數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并交給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單來證明其與保險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保險單中一般印有保險條款,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單就成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
據此,保險單具有以下作用:(1)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并非保險合同本身;(2)是雙方當事人履約的依據;(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3.暫保單。暫保單的有限期限較短,可由保險人具體規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保險單的不清或遺漏。
5.其他書面形式。除上述四種形式外,當事人可約定采用其他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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