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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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類:
1.以法律、法規是否對其名稱作出明確規定為櫬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2.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令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實踐合同是指餘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杯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按照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為坪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窺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4.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向,如贈予合同。
5.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等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業務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將合同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同時,《合同法》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擇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說明《合同法》也承認無名合同和其他特別法上的債權合同。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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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4)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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