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增值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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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Value-addedTax,簡稱VAT),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貨物和勞務稅。
(一)增值額
所謂增值額,有理論增值額和法定增值額之分。
(1)理論增值額,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于一定時期內,在商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包括工資、獎金、利息、利潤和其他增值項目。
(2)法定增值額,是指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和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增值額。各國在確定法定增值額時,允許納稅人從其銷售額或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或范圍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對購進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不同。
理論增值額與法定增值額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本章所稱的增值額均指法定增值額。
早在1917年,美國學者亞當斯(Adams)即已提出增值稅的雛形;1921年,德國學者西蒙士(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稅”的名稱。1948年,法國對生產稅進行改造,將一次課征改為分段征收、道道扣稅,并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扣除購進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價款中的已繳稅款,從而實質性地改進了傳統流轉稅,使之初具增值稅的特征。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1954年,在莫里斯·勞萊(MauriceLauré)的倡導下,法國將生產稅的扣除范圍擴大到生產經營的一切收入,并將征收范圍擴大到商業批發環節,并更名為增值稅。從此,增值稅制度在實踐中得以確立,并推廣到歐洲諸國及其他國家。迄今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增值稅或商品和服務稅等。
(二)增值稅的優點
增值稅之所以受到各國青睞,源于其自身設計具有的一系列優點,堪稱一種“良稅”,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增值稅是一個“中性”稅種,它以商品流轉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復征稅,促進納稅人的公平競爭,使稅收效率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2)增值稅實行“道道課征、稅不重征”,能夠體現經濟鏈條各個環節的內在聯系,促進相互監督、從而保障征稅過程的普遍性、連續性和合理性,保證稅收穩定增長;
(3)增值稅的稅收負擔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合理分配,可以促進生產的專業化和納稅人的橫向聯合,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鼓勵產品出口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增值稅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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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增值稅的類型
各國在增值稅立法中,出于財政收入或者投資政策的考慮,在確定法定增值額時,除了對一般性外購生產資料(即非固定資產項目)普遍實行扣除外,對于某一納稅人的外購生產資料中的固定資產的價值扣除,規定不完全相同。根據稅基和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國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只允許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原材料等勞動對象的已納稅款,而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后的余額為稅基。
2.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還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折舊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3.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對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允許一次性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從而使納稅人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負擔稅款。
消費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投資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目前,只有極少數發展中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極少數拉丁美洲國家實行收入型增值稅,90%以上的國家開征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相比之下,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最大,消費型增值稅的稅基最小、納稅人的稅負最小。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我國原來開征的是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費型增值稅,實現了“增值稅轉型”。盡管增值稅轉型短期內會造成稅收的減收效應,但是,由于外購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的成本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進行稅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因而,消費型增值稅被認為最能體現增值稅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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