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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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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它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開征的一個重要稅種。
與其他稅種相比,企業所得稅具有以下特點:
1.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一定期間內的純收益額或凈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2.以量能負擔為征稅原則。
3.所得稅屬于直接稅,一般不易轉嫁。
4.企業所得稅計算較為復雜。
5.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的征管辦法。
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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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更地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國務院于1993年11月26日發布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之前發布的《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自1994年起,我國各種類型的內資企業開始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這使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在此之前,為了進一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原則,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4次會議通過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代替了原有兩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所得稅內資和外資企業兩套稅制并行的格局帶來了許多新問題,特別是2002年我國加入WTO以后,內資企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實行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精神,我國啟動了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改革,并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5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其《實施條例》也于2007年11月28日由國務院通過。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進一步為各類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同時其法律層次也得到了提升,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制度規定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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