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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2年、2011年、2010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三)壟斷協議
1. 壟斷協議行為的概念
壟斷協議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根據參與聯合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鏈環節是相同還是相續,可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和縱向壟斷協議行為。壟斷協議行為的主體為經營者、行業協會。
2. 橫向壟斷協議行為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比如彩電銷售商之間的固定價格、劃分市場的行為。主要包括:
(1)固定價格。即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比如,2008年,一些方便面廠家通過協議統一上調出廠價的行為。固定價格對競爭的損害至為嚴重,各國對其處罰也至為嚴厲。
(2)劃分市場。即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行為。
(3)聯合抵制。即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
(4)不當技術聯合。即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行為。
3.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同一產業鏈上下環節(即有交易關系或供求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比如,電腦整機生產商和電腦整機銷售商之間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
(1)固定轉售價格。即同一產業鏈上一環節經營者,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節經營者銷售價格的行為。
(2)限定轉售最低價格。即在同一產業鏈中上一環節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節經營者銷售價格的行為。總審對最低價格不理解。
這兩種行為也可以統稱為限制轉售行為。此外,一些國家還將某些不符合豁免條件的獨家交易、特許協議列為禁止的行為。
4.壟斷協議行為的豁免
在實際生活中,部分壟斷協議行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四)經營者集中行為
1.經營者集中的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經營者集中是獲得市場支配地位最常見的途徑之一。因此,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規制制度,也就成為反壟斷規制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2.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合并后原經營者主體資格存續與否,經營者合并可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原來幾個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均消失的合并行為;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其中一個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存續下來,其他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消失的合并行為,也稱兼并。
根據參與合并的經營者在產業鏈上的關系,經營者合并可分為橫向合并和縱向合并。橫向合并,是指處于同一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之間的合并;縱向合并,是指處于同一產業鏈上下環節的經營者之間的合并。
經營者合并規制,涉及反壟斷法、公司法、證券法,實務中涉及大量的會計、審計業務。
3.經營者控制
經營者控制,是指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獲得控制權的途徑,可分為股權式控制、聯營式控制和債權式控制;根據控制的內容,還可分為財產型控制、業務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根據控制與被控制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鏈關系,又可分為橫向控制和縱向控制。由于基于上述控制關系,形成緊密的經濟關系,使參與者迅速提高市場支配地位,為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提供了前提。因此,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都需要進行規制。但《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4.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申報許可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許可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實體條件。①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②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
(2)申報程序。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申報書應當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3)審查的程序。①初審。主管機關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否則進行進一步審查。②進一步審查。進一步審查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長審查期限。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4)審查的內容和結果。①審查的內容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主管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②禁止的決定。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主管機關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③許可的決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主管機關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主管機關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5)公布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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