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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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3年判斷題,2010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四)財政執法主體
1.財政執法主體的概念
財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力、承擔財政執法職責的組織。
2.財政執法主體的種類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三類: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五)財政執法權限和責任
1.財政執法權限的依據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根據《憲法》和《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有相應的財政執法權限。
(2)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上述有關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其他配套規章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限。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應的財政執法權限。
2.財政執法權限
(1)調查、檢查權。
經法定程序,可以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銀行存款。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2)處理、處分、處罰權。主要包括: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執法主體有權責令停止。②停撥財政款項。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依程序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③違法行為公告權。財政執法主體可以公告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④榮譽稱號撤銷權。對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3.財政執法權限的協調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應當配合協調:(1)不得重復檢查和調查。(2)對于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3)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共同立案查處的財政違法違紀案件,應當由兩個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按照各自的職權開展調查。
(六)財政執法程序
1.財政檢查準備程序
(1)制訂財政檢查計劃和方案。
(2)依照權限和回避等規定組成檢查組。
(3)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和方式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2.財政檢查實施程序。
(1)按照規定的方法實施財政檢查。
(2)財政檢查報告。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財政檢查復核。
3.財政處理處罰程序。
(1)檢查組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2)財政部門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第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第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第三,對不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3)復核和補充調查。財政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4)決定之前的告知、陳述與聽證。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5)制作和送達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6)公告及立卷歸檔。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時,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應及時立卷歸檔。
4.財政檢查救濟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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