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一般來說,合同談判成立的過程,就是要約、新要約、更新的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于合同成立時開始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依不同情況而定: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一般來說,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但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點:
(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適用于生效合同,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等情況,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損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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