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來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雇滿時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在第一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已有詳細闡述,此處不再作分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著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徤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筒,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趙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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