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和保證人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征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的內容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口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6.保證責任的免除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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