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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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法人的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解釋】公司的成立日期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
2.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年齡 |
不滿10周歲 (<10周歲) |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歲≤A<18周歲) |
(1)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18周歲)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16周歲≤A<18周歲) |
精神智力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 |
【提示】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比如,1/2以上是≥1/2;不滿1/2則是指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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