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中的“連帶”與“相應”
連帶:1、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先承擔,后追償)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惡意受讓人)
3、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相應:1、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高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先承擔,后追償)
2、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發起人依照原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提示】注意:股票暫停上市條件之一是“公司連續3年虧損”;而公司債券暫停上市條件之一是“公司連續2年虧損”。
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提示】注意暫;蚪K止上述證券上市的機構是“證交所”,不是“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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