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
一、合同權利轉讓(P283)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生效。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債權無效),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5.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6.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包括:①根據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②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③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P284)
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解釋: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三、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一)合同的解除(P285)
1.約定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當該事由出現的時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當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現之后,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合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情勢變更原則)
(二)抵銷(P286)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法定抵銷)
2.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提示:協議抵銷:是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予以抵銷。
(三)提存(P286)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四)免除與混同(P287)
五、違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P258)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解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
(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當事人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否則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而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并不當然取決于損害的發生。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P288)
1.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補救措施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并用)。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釋:①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②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繼續履行和違約金并用)。
(3)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提示: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5)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定金和賠償損失并用)。
六、免責事由(P289)
1.《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
常見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2)政府行為。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會異常現象。如罷工**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3.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關注566會計職稱微信第一時間獲取試題、內部資料等信息!
會計職稱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 微信搜索"566會計職稱"
初級QQ群: | 中級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