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精講匯總
委托合同
1、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保管合同
1、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但如果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2、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如當事人約定了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如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孽息歸還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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