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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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與要約失效
1、要約的具備的條件、生效時間和效力: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2)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承諾,受要約人也可以不承諾。
2、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要約邀請的形式:
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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