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三十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籌辦階段的合同責任
1.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對該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公司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
(1)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二)轉讓限制
發起人 |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董監高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提示】上市公司中,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以及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不受25%的限制 (3)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下列期間不得買賣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5)+5%以上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董事會負責收回;但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
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 |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非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
持股達5%±5% |
(1)5%: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公告,報告、公告期間內不得買賣 (2)5%±5%: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公告,報告、公告期間內不得買賣,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買賣 |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后 |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 |
上市公司收購 |
(1)一般: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的除外 (2)特殊: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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