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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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十九】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2.通知、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1】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時,債權人無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解釋2】公司增資,無須通知、公告債權人。
3.依法進行登記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4.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
2.公司分立要簽訂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登記等。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如果是分立后的公司私下達成的內部約定,不能約束債權人;債權人依然有權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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