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十四】合伙企業責任承擔
1.對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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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一般情況 |
無限連帶責任 |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 ||
入伙(對入伙前債務) | ||||
退伙(對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債務) |
以其從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 | |||
轉變 |
普通→有限 |
轉變前 |
無限連帶責任 | |
轉變后 |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 |||
有限→普通 |
轉變前后 |
無限連帶責任 |
【例外】
(1)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2.對內責任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速記口訣】約上史軍來分配。
(2)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是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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