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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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十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超過200人VS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1.《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不超過10名。
【提示】“1”適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適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對于非公開發行特定對象人數的問題,上市公司有嚴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但是不超過10名,仍舊在不超過200人的范圍內,前后并不矛盾。
【鏈接】
(1)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3)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基金份額持有人應不少于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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