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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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開始“生效”。
【解釋】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解釋】所附的條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孫某結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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