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七】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情形
(1)沒有代理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進行的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第五章內容)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3)相對人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3.表見代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1】合同的效力:(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解釋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無權代理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無權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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