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十】公司解散和清算
1.解散公司訴訟
(1)適用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4)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2.清算組
(1)自行清算
①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②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B)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具有上述(B)情形,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A)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C)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3.公司在清算期間的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
(1)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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