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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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十一】個人獨資企業責任承擔
1.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提示】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提示】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分支機構的債務,“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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