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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