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甲、乙公司因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了該案件。已知該案件涉及商業秘密,下列關于該案件是否公開審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案件應當公開審理
B.該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
C.由法院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D.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答案】D
【解析】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6.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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