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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例題·多選題】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某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該人員包括( )。
A.投保人的父親
B.投保人贍養的伯父
C.投保人撫養的外甥女
D.投保人的孩子
【答案】ABCD
【例題·單選題】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是( )。
A.與投保人關系密切的鄰居
B.與投保人已經離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D.與投保人合伙經營的合伙人
【答案】C
【解析】選項AD:只有投保人的鄰居、合伙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時,才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1】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2】《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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