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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金額
①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②票據的“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③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④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承兌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3)出票人簽章
①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
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
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4.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表4-2
記載事項 |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事項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相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票據上更改特定記載事項的,將導致票據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該記載事項的是( )。
A.付款人名稱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出票后3個月內付款
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C.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D.匯票上未記載出票日期的,該匯票無效
【答案】D
【解析】(1)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選項C:收款人名稱屬于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4)選項D: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某公司簽發匯票時出現的下列情形中,導致該匯票無效的是(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B.匯票上金額記載為“不超過50萬元”
C.匯票上記載了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D.簽章時加蓋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僅簽名而未蓋章
【答案】B
【解析】(1)選項A:“付款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2)選項B:匯票金額應為“確定的金額”,否則匯票無效;(3)選項C:“合同號碼”屬于非法定事項,是否記載與匯票的效力無關;(4)選項D: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應為“簽名或者蓋章”。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出票人記載事項的表述中,可以導致票據無效的有( )。
A.附條件的支付委托
B.票據不得轉讓
C.票據金額僅以數碼記載
D.未記載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否則票據無效;(2)選項B:出票人記載的“不得轉讓”字樣屬于任意記載事項,票據有效;(3)選項C: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4)選項D:“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有效。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
A.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B:出票人甲公司的簽章,應為甲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財務經理簽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2)選項CD:由于票據無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享有對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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